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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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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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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第4条
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彰显特色、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第6条
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园良好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公园体系,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不断优化公园布局,完善服务设施。
第10条
公园设计应当符合科学、生态、节俭的要求,落实人民城市、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等理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综合利用山水人文资源,体现宜昌历史、文化底蕴和山水城市特色风貌。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要求,组织编制公园设计方案,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审查公园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12条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布局、高度、外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公园景观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占用主体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4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配置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公众进入公园防灾避险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引导公众到应急避难场所,公众应当服从管理和安排。
第15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16条
公园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公园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17条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和服务制度,依法制定游园守则,落实管理责任;(二)保持园容园貌整洁,保障设施设备完好;(三)做好公园绿化养护,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四)加强公园安全、文明游园管理,维护正常游园秩序;(五)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文体娱乐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六)推进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公园配套服务经营。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可根据公园实际、活动开展和公众需求等,在公园内依法划定临时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公园内经营者应当坚持为公众服务的原则,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临时摊贩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摆摊经营,保持场地清洁,爱护公园环境。
第19条
在公园内举办体育、文娱、传统民俗等活动,可能影响游园秩序和安全的,举办者应当取得公园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并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恢复原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告活动举办方、活动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20条
在公园内设置广告牌匾、宣传栏等设施设备,应当征求公园管理单位意见,与公园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日常管理,设施设备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等影响公园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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