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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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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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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现政府数据公平有序地共享开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数据创新应用,全面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联合建设、行政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行政机关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第3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有关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沟通协商机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制度;(四)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配套制度;(三)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7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平台管理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电子政务外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作为政府数据传输、存储、共享、开放的载体。电子政务外网是承载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和行政机关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当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是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的云计算平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支撑行政机关进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开放平台是发布全市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的公共基础平台。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参与建设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
第9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建设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子政务外网,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管理维护。
第10条
除本办法
第11条
第一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
第12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新建或者改造信息系统应当部署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已建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迁移。行政机关未按照前款规定将本机关信息系统部署或者迁移至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的,财政主管部门不再安排相应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外网、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信息技术服务条件的机构对前款规定平台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14条
行政机关使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自核实通过之日起提供不低于10日的测试试用期,经测试通过后,向申请机关正式开通应用系统。
第15条
行政机关使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应当按需申请。需要调整其资源配置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配置变更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16条
除本办法
第17条
规定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将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作为本机关共享和开放政府数据的唯一通道,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共享和开放政府数据。第三章数据共享
第18条
行政机关共享政府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在本市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统筹共享和无偿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19条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共享的政府数据,有权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提出政府数据共享需求,并向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授权数据查询权限。
第20条
政府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可以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并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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