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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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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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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建立城市智慧停车体系,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小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和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供电动车、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的泊位,包括城市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建筑配建的非机动停车泊位。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及违法停放车辆的查处,负责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级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级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收免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7条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第8条
推行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推进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实现城市停车资源互联共享,全电子化自助缴费新模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和城市智慧停车平台。第二章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第9条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智慧停车平台建立互联互通。
第10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2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3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政府可以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14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15条
单位、居住区空闲的土地,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16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适时对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建筑、商住一体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或者补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涉及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民防空项目建设规定进行配建或者补建。
第18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并配合桥梁维护、保养作业。机械式停车场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19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第三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管理
第20条
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道沿石以上道路现状、周边停车场情况等因素,在不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不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的情况下,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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