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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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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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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与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相关的经费、资产、后勤服务等事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机关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行政活动。
第3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承担机关事务管理相关职能的机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该项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人员配备,统筹资源配置,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5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开展管理效益测算与评估,优化工作流程和决策运行机制。
第6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勤服务等信息共享,推进机关事务治理法治化、服务规范化、保障标准化、手段信息化。
第7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统分结合、均衡有序、效益优先的方针,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方式变革。   实行集中办公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提供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相关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其他适宜分散管理的事项,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未实行集中办公的,由部门承担机关事务管理相关职能的机构统一负责或者可以委托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监督,完善经费支出项目与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含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9条
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保障基本需求定位,区分系统和层次,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10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根据政策变化、职能调整、市场价格等情况,健全前款各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11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服务标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编制本部门运行经费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统一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12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严格支出计划管理,严禁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此项支出。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14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15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技术、规格、功能相近及机关运行普遍适用的基本支出项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组织统一采购。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推进实行集中办公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会计集中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17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资产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机关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家调拨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19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各类资产配置标准,明确资产配置的规格、数量、价格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修订。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20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和处置等具体管理制度,建立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更新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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