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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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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办法
抚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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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依法推进,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管辖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组织实施。
第6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社会组织和市场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生态文化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培育生态文明理念,传承培育特色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推动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生态文化载体建设,保护生态文化遗产,挖掘抚州生态文化底蕴,利用临川文化、红色文化、禅宗文化、古村文化等文化资源,开发文化产品,推动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宜黄戏”“抚州采茶戏”“南丰傩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鼓励创作具有抚州特色的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优秀文化作品,积极开展历史文化交流活动。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载体:(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馆;(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等场所;(三)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培育和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公民爱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植物,按标志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不焚烧垃圾、秸秆,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等规定。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优先选择绿色产品,减少购买、使用一次性产品,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模式。建立和完善以政策鼓励与商业激励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推行碳普惠制度,鼓励低碳行为,推动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共创低碳社会。推行低碳出行,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大力发展低碳交通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公共自行车和公交服务体系。鼓励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倡导绿色办公,积极推行节水、节电、节油以及无纸化办公。
第11条
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村镇、示范县(区)建设,打造生产、生活、生态相融合的生态文明特色村镇,构建山清水秀的生态安全格局。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宾馆、绿色医院、绿色家庭等建设活动,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提高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湿地日、世界低碳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公民生态文明教育科普基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文艺团体,应当开展专题宣传、发布公益广告等加强生态文明宣传,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每年六月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月。第三章生态经济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生态理念融入产业发展全过程、全领域,建立健全引导和约束机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快发展特色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体系。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产品绿色化、品牌化生产,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及可追溯体系建设,支持以优势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打造区域特色品牌,改造提升传统品牌,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森林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为依托,引导发展林业香料、森林药材、森林食品、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建立完善林权和林产品交易市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推进森林保险,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下经济发展,实现推动林业经济与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扶贫开发、科技推广等项目的有机结合。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绿色工业。培育壮大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绿色食品加工、节能环保、新材料和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形成有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推动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向高端发展,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区域数字经济示范区。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控制高危险、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的项目建设,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和项目。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保护、利用生态旅游资源,依托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等生态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不断创新和丰富旅游业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与文化、农业、林业、养生养老等相关行业的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旅游产业集群推进机制,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构建以绿色信贷为主体,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多元服务互为补充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绿色消费,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针对绿色项目建设在债券市场上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发展绿色信贷保证保险,开发推广新能源汽车、节能耐用消费品、节能住宅等保险。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逐步提高节能标准,因地制宜地发展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比例。推进高能耗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广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推进建筑装配化,提高新型节能建材使用和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建筑节能、工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交通节能等工程,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参与节能环保型产业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创新,加大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快产业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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