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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地方政府规章共 9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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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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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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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
(2011-11-25) 市政府令第77号 自2012-01-01起施行
(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清洁工程,是指为营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境,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对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交通秩序、建设工地、集贸市场、景区景点、河道水域、城乡通道等方面的综合整治和管理活动。
第4条
城乡清洁工程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应当设立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乡清洁工程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城乡清洁工程标准;
(三)组织指导、督导城乡清洁工程活动;
(四)制定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奖励、问责办法;
(五)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动员工作;
(六)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达标验收工作;
(七)其他与城乡清洁工程有关的工作。
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的职责参照前款职责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6条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的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
开发区应当保障本区域内城乡清洁工程所需费用。
第9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动员全民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乡清洁工程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城乡清洁工程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检举。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乡容貌
第12条
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乡容貌标准。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等。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应当排列整齐,高度不得低于一点五米。
第14条
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应当保持路面平整、洁净,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符合要求,建(构)筑物容貌协调美观。
第15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道路特点、区域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完好整洁。
同一条街道相邻建筑的门头牌匾应当规范协调,不得在门店橱窗上粘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牌匾等。
市区内经批准临时设置的横幅、条幅、彩旗等应当位置适当,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规定期满后,谁负责设置谁及时拆除。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
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设置及指导。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高速公路两侧五百米内,主(次)干道两侧和铁路沿线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17条
架设电线、电缆应当规范、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18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清洗装饰站(点)的管理工作。
车辆清洗装饰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洗车,洗车污水不得污染道路。
第19条
行道树、绿化分车带以及便道外侧绿地应当整齐美观,无缺株、枯枝,无病虫害,树池、绿地内无垃圾、无污物。古树、名木应当设置围栏、标牌等保护标志。
第20条
连接城市主干道的乡村道路和乡村主要干道应当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两侧不得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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