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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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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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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充分发挥江滩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加强江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防洪与环境综合整治的江滩管理。
第3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江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江滩管理机构负责江滩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江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江滩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城管、文化、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4条
江滩防洪和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护管理移交手续。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江滩内自然环境、景观和各项设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江滩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江滩防洪管理
第7条
在江滩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河道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8条
因防汛抗洪工作需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要求江滩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暂停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拒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9条
江滩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有关防汛的安全管理责任,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10条
江滩管理机构应当制订防汛应急预案,遇有防汛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防汛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江滩秩序管理
第11条
江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游园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维护正常的游园秩序。
第12条
江滩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物品;(二)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从事邪教活动;(四)未经批准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五)在公共场所、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张贴、悬挂宣传品;(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八)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九)在设施、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十)私自焚烧芦苇、采挖芦笋、捕捉或者伤害动物;(十一)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十二)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污染周围环境;(十三)其他影响江滩环境和损坏江滩设施的行为。
第13条
在江滩内开展营火、宿营等活动或者展示、悬挂标语、横幅的,应当经江滩管理机构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第14条
除供残疾人代步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经江滩管理机构允许后,方可进入江滩。经允许进入江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15条
在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的区域,江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明示标志。
第16条
江滩管理机构应当在江滩内划定专门区域,用于集中开展健身、演出等活动,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方便市民使用。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到江滩管理机构登记。组织者、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江滩管理机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开展活动,并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17条
在江滩内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大型公益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与江滩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8条
江滩内设置游乐、康乐和其他服务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应当合理布局,与江滩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江滩环境。第四章江滩安全管理
第19条
江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闭园、限制游人进入特定区域、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20条
江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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