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4条
(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5条
(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
第6条
(协会职责)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7条
(鼓励支持)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8条
(赛事规划)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
第9条
(引进赛事)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
第10条
(自主品牌)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
第11条
(群众性赛事)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
第12条
(产业融合)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
第13条
(赛事评估)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第14条
(区域合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第三章组织规范
第15条
(赛事主办)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办方)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第16条
(赛事承办)承办方应当做好赛事活动保障工作:(一)落实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二)落实与体育赛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四)落实相关医疗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措施;(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教育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主办方直接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承办方责任。体育行政部门、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17条
(赛事协办)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业务指导或者物质、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协办方)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活动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18条
(名称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与举办区域、赛事内容、行业领域、参与人群、活动规模等相一致,并与他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举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成都”“成都市”“全市”“蓉城”等特定名称,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前述特定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各区(市)县的上述单位举办或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可以使用本区域名称。
第19条
(赛事审批)国家和四川省规定需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务、无线电管理、外事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二)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使用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信息公布)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开赛三十日前,通过体育赛事活动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发布竞赛规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赛事活动基本信息或者取消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开赛七日前通过体育赛事活动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官网及时向社会发布变更公告,并做好后续工作。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