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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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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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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等市政公用管线。
第4条
综合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立足实际、安全优先、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管理工作。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内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相关协调工作。
第6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综合管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管廊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及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价格管理工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综合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监、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审计、人防、档案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综合管廊建设、施工、运营、维护等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8条
综合管廊建设可以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10条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和各管线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科学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11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五年项目滚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一)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二)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三)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综合管廊。
第12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五年项目滚动规划编制综合管廊年度投资计划,报政府投资决策机构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13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管线规划控制线。管线规划控制线以内,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三)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污水管线。违反前款规定新建管线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第14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15条
综合管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并为综合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检修预留足够空间。
第16条
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17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8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竣工验收前,应当申请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城建档案馆移交综合管廊建设工程档案,并永久保存。第三章运营与维护
第19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入廊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维护工作。
第20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综合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入廊协议应当包括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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