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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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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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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灾害的防控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是指达到极端条件下的降雨、强对流、高温、暴雪、干旱、大雾、凝冻等天气。
第3条
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严格执行以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防御应急响应机制,落实早预警、早会商、早响应、早防范工作措施。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将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气象、应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林业、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防御工作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和气象灾害科普宣传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演练、预报预警和避灾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自救互救和气象灾害科普宣传等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统筹指挥和综合协调。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周边相邻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能力培训,开展各行业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技能培训,建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和科普体验场馆,提高社会公众对极端天气灾害的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社区服务、交通物流、秩序维护、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防控准备
第10条
气象部门要加强科技能力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会同应急、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种类、风险隐患底数、综合风险水平、抗灾设防能力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核心要素更新调查,建立极端天气灾害数据库,划定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项目目录。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经济开发项目、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在选址、设计、施工中要充分考虑极端天气灾害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明确防御灾害类型、资金投入、治理项目、治理措施等事项,加强城乡排水设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紧急避难场所等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能源、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林业等专项规划时,要依据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结果,统筹考虑极端天气灾害发生的风险性和防御工作的可行性。
第12条
实行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矿产、文体广电旅游、水务、农业农村、林业、通信、供电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中易遭受极端天气灾害影响,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制定应急防范措施,明确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应急保障物资,设定防御重点区域安全标志,巡查防御设施,排查排除隐患。
第13条
供水、供电、通信、能源等主管部门要建立极端天气灾害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督促、协调供水、供电、通信、能源运营单位完善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应急保障措施,优先保障应急抢险、医院、学校、机关等重点保障单位的用水、用电、通信和能源需求。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支持的极端天气灾害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形式减少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极端天气灾害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极端天气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15条
应急、气象、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林业、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指南,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制定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措施、开展应急演练和进行宣传教育。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按照品种完备、规模适度、方式多样的原则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应急、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置防御物资储存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储存防御物资。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需要,建立决策咨询专家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需要,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相关建设工作:(一)健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应急处置系统的智慧化应用;(二)明确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城乡建设规划布局、基层社区(村、居)人员分布、重点防御区域场所、避险场所、避险路线等信息;(三)优化防汛抗旱、排水排涝、水域搜救、气象移动监测、人工影响天气等装备配备,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卫星电话、无人机、应急发电等装备。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19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化、精细化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研究,会同本级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修订细化极端天气监测预警标准和阈值,建立健全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的极端天气监测预警服务体系。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精密监测极端天气的需求,将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及时更新升级气象监测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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