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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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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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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系列重要论述,加快推进绵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绵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平安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平安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平安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设施设备。各级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平安绵阳建设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5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谋划、协调推动、督办落实、考评激励本地平安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平安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第6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平安建设权责清单,严格落实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展工作,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第二章平安建设职责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宣传、动员、组织有关社会力量,配合专门机关,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化解影响国家政治安全重大风险。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配合,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健全完善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开展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第9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新形势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影响社会稳定。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医保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对于社会稳定风险可以有效防控和化解的,应当及时作出决策;对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可能引发涉稳问题的,应当暂缓决策实施;对反对意见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的,应当调整优化决策方案,或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矛盾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社会矛盾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妥善应对特定利益群体维权活动,着力解决民生、金融、投资、环保、住房建设等领域重大矛盾问题。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矛盾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确定红色风险(高风险类)、黄色风险(中风险类)、蓝色风险(低风险类),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部门及时把社会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社会矛盾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应急响应。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遵循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避免不当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减少社会风险。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等,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编制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及行政裁决职责清单,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第16条
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接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机构及其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市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有关机构建设标准。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等融合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整合公安、司法行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等社会治理资源,健全调度、分办、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雪亮工程”建设和联网应用,协调推动违法犯罪排查防控、网格化服务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服务及速裁快审工作。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明确网格员职责,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划分网格、健全完善落实网格员激励保障制度。
第20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立体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治安重点防控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及科技防控网建设,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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