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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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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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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幸福西宁建设,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监控系统、电力设施、通风排污系统等设施。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规划和建设、房产、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二次供水服务水平。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供水、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8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参加。
第10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制定本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第11条
二次供水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由供水企业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
第12条
新建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13条
二次供水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四)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六)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具备供电和用电计量、消毒、水质在线监测、安防预警和远程控制系统,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4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15条
二次供水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后,按照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16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第17条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卫生计生、房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拟定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协调工作。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18条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筹集。
第19条
居住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相关费用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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