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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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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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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2021年1月29日南京市政府令第334号发布 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3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内容涉及司法职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协调相关司法机关牵头负责或者提供协作支持。
第5条
支持和鼓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6条
本市加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建设,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推动在南京片区建设高效、便利、优质的扁平化行政审批体制,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
第7条
本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8条
本市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通过绩效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和本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9条
本市实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10条
本市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商登记“政银合作”。
本市按照国家、省“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1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12条
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
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13条
本市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依法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基金,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鼓励、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支持。
第14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其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市场主体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创新工作机制,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帮助中小微企业对接获得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创业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基金对接、上市培训等专门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第17条
本市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无法清算终结的除外)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18条
本市严格落实国家、省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的措施,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不见面审批等制度,推进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办事创业。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第20条
本市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智能应用,实现全事项全要素全过程自动归集、互联共用、智能分析、全程监督。
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按照国家电子签名、在线政务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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