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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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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从事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广告设施或绘制、张贴、投射广告,以及以电子显示装置、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设置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经营、办公场所,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实物模型等的行为。
第4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城市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创新,提升城市户外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5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市、区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按执法权限予以查处;无权查处的,及时告知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7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8条
广告、传媒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优化行业服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9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第二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
第10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四)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比例及布局。
第11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
第12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第13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的依据,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长期公开。第三章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定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五)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15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规定,设施安装应牢固、安全;(二)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应当与街区、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三)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位置、形式、规格设置;(四)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右下角公示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第16条
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及其场地等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
第17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表;(二)设置地点方位图、场地现状图及设置效果图;(三)申请人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四)设计方案,包含户外广告牌的结构、尺寸、材质、施工图纸、安全措施等内容;(五)载体权属材料、载体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权人同意使用载体的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向相对集中许可部门提交材料。
第18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取得相对集中许可权的部门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19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许可部门不得缩短申请人申请的设置期限:(一)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二)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大型围挡广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不超过5年。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鼓励将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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