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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水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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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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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水文事业,加强水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文测站的建设,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第5条
市水文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文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9条
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二)水文站网建设;(三)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四)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五)保障措施;(六)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水文监测应当包括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城市洪涝监测、潮汐监测、海水入侵监测等。
第10条
列入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的水文测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征收费用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11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列入市、县(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直接为水利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第12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省级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13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文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4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三章监测与预报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区域、地下水超采区和海水入侵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第16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及水环境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技术支撑;(二)对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进行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并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四)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及研究工作,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五)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监测资料,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六)开展入海河口潮水位、水质等防潮监测,分析潮汐变化规律,为防潮减灾、港口建设、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17条
水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监测项目及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技术规范等从事水文工作。
第18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测报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19条
在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第20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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