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及其相关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整合、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发改、教育、工信、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金融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6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整合
第8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发改、工信、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应急等部门编制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根据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公安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9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城市主要出入口、干道、道路交叉口、重要道路节点、要害部位、案件高发区域、城市广场、治安复杂场所等区域;(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主要人行通道及其他重要部位;(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的主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四)国家机关驻地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五)电信、邮政等营业网点的出入口、营业场所的公共区域及其他重要部位;(六)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出入口、营业场所的公共区域;(七)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加油(气)站、充电站的主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市场等单位主出入口、营业场所人员聚集部位及其他重要部位;(九)学校、幼儿园、医院主出入口,医院挂号大厅、候诊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及其他重要部位;(十)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十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十二)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景区等出入口、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十三)城中村、住宅小区、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重要公共区域;(十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区域和部位。
第10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出入口、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等设置视频监控设备,设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完好有效,符合相关标准,并具备与公安机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的条件。
第11条
下列区域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旅馆客房;(二)集体和个人宿舍;(三)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四)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五)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
第12条
本办法
第13条
第一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但是,有运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除外。其他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由该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建设和维护。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周边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任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部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14条
公共区域设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15条
按照本办法
第16条
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设计方案论证,预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联网的硬件、软件接口;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标准和技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整改;验收合格或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7条
国家规定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国家规定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18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项目预算,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19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基础资料,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立卷归档,依法管理、保存。
第20条
根据本办法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