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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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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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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3条
银川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4条
公安、市场监管、卫健、自然资源、民委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5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6条
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应当实行火葬。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第7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8条
火葬的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银人员死亡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原籍的,到县(市)区殡葬管理所办理准运证明。
第9条
无名尸体经公安部门审验批准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10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应以深埋、存放、回归自然等方式安置。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或乱葬乱埋。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11条
土葬的遗体必须埋入市、县(市)区政府划定的公墓区。
第12条
禁止建立宗族墓地和重建已平毁、迁移的坟墓。
第13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以及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14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由建设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第四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管理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立为火葬和土葬服务的殡仪馆、殡葬服务站、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第16条
公墓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墓由当地殡葬管理所统一管理,乡(镇)村设立的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18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立经营性的公墓。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第19条
严禁预售(夫妻墓穴除外)、倒买倒卖墓穴、塔位。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冥品、冥具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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