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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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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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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加强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以及有关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本办法所称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是指通过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信访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3条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行政程序中。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合法;(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三)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四)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4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制度体系,推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开展行政争议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促进诉源治理。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凝聚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合力,切实提升化解行政争议整体效能。
第6条
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7条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等参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志愿服务。第二章主体职责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做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责任制度、履行行政争议化解职责,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第9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和指导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处组织网络化建设,构建以行政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二)积极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三)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四)负责组织和指导行政应诉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工作;(五)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关于行政争议化解职责的其他规定。
第10条
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事项办理,推动信访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促进行政争议依法化解。
第11条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应诉等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行政调解组织建设,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协同做好化解工作。
第12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法学会和行业协会等应当根据各自优势参与、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13条
充分发挥市、县(区)行政争议调处平台作用,统筹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法律援助等资源,实行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市、县(区)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应当强化组织调度,建立健全受理登记、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理、预约调处等工作制度,明确案件调处范围、移送调处的行政争议材料、调处时限和程序、结案方式等运行规则,确保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行政争议调处工作规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14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中心、各类调解组织与行政争议调处平台的对接机制,组建行政争议调处咨询专家库,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支持行政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行政争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行政争议。第三章源头预防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制度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纳入风险评估范围,并在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对重大政策等主动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宣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18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社会公开。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第19条
各级行政机关健全行政争议排查和预警机制,开展行政争议常态化排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的集中排查,对行政争议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做到行政争议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
第20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复议与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等机制的衔接协同,纠正执法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提升监督依法行政的实效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运用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形式,对在执法办案以及其他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组织提出意见建议,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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