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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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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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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北纬28°57′00″、东经122°16′00″,北纬28°57′00″、东经122°18′00″,北纬28°53′00″、东经122°18′00″,北纬28°50′00″、东经122°13′00″,北纬28°52′00″、东经122°13′00″五点连线之间的区域。
第3条
市和象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4条
市和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海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5条
象山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旅游、海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及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建立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保护区的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
第6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开展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活动的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体现综合效益的原则,明确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保护措施、重点建设项目。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定期组织评估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研究、分析总体规划实施中的问题;经评估确定需要修订总体规划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7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保护区内的社会经济状况、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监视和评价工作。
第8条
保护区实行功能分区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预留区。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预留区的具体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通过保护区总体规划予以确定。
第9条
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预留区应当符合下列管理要求:(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重点保护区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二)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适度利用海洋资源,实施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三)在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资源;(四)在预留区内可以适度利用海洋资源,但不得改变区内的自然生态条件。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内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后,报有批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1条
保护区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权审批后,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
根据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特点,在适度利用区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生态养殖业、增殖业;(二)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三)生态旅游业;(四)休闲渔业、海钓;(五)无害化科学试验;(六)捕捞业。
第13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原因需要引进外来物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14条
在保护区内建设科学试验基地或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及其相关活动的,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第15条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区内渔业资源的状况,核定允许从事捕捞的区域范围、渔业资源品种或类型、可容纳的捕捞船舶总数、捕捞方式、捕捞时间,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16条
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经营性开发利用活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授权企业经营,并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保护区内的海洋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有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
第17条
保护区内游客、海钓者、海钓船舶和游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象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18条
保护区内开展海钓、游艇等经营活动,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9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预留区和领海基点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第20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狩猎、放牧;(二)炸鱼、毒鱼、电鱼;(三)采拾鸟卵;(四)擅自采集、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五)破坏保护区设施;(六)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超标排放污染物;(七)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围海、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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