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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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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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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行政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做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行政机关立即做出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3条
本规定所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三)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四)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4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义务,做好决策承办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察工作。
第5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6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7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8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9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10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11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因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者作出解释。
第12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的职责主要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13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四)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论证工作;(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公正诚信,能够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14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等作进一步研究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一)必要性研究;(二)科学性研究;(三)可行性研究;(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五)执行条件研究;(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15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从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择咨询论证专家,提出专家组长建议人选报市政府确定;(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三)参与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专家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16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17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广、争议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18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和中小企业、居民的承受力及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判定风险程度,提出防范风险、增强可控性建议;(二)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应当判定环境影响程度,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论证和预判;(三)开展财政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预期效益、收益期限、财政承受力及政府债务风险等进行精确分析,判定风险程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9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20条
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报告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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