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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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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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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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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8001/2024-0002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肇庆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07
名称:
肇庆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
文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发布日期:
2024-01-18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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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8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7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快本市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了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3条
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5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信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律服务有关行业协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7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依法开展公益法治宣传,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8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设立公益基金、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开展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第9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
第10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等场所设置。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设置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
第11条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
(二)律师辩护和代理、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的指引服务;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司法行政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引服务;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第12条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以下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人民调解等服务;
(二)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和代理、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的指引服务;
(三)协调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第13条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并做好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衔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内公开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的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联系方式等,方便基层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
第14条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融合使用,实现功能互通、信息共享。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大型产业聚集区、企业集中的园区等区域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鼓励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合作,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共建平台,整合社会资源,拓宽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渠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16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办理流程、获取渠道等信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17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
第18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本部门的普法责任清单,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19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普法活动,提升普法宣传效能。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运用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场、公园、车站、公共图书馆、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告栏、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设施,建设法治文化宣传场所和设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资源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展览馆、法治体验馆等法治宣传教育场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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