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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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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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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达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26年7月1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3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模适度、权责明晰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依托所属行政辖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做好本园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5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储备资金、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以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和发行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6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建设规划重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需求、土地储备空间潜力,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衔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第8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含管护范围、责任主体、具体措施);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含当年拟申请发行专项债券总量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9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划计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三章 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10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未确定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11条
储备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权属核查、价值评估、方案报批、签约补偿、入库管理等程序执行,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制定。
第12条
入库储备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动产权属清晰。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落实情况、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全面审核,签订入库移交书后纳入储备管理,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
第13条
拟收储土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入库储备: (一)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的; (二)补偿不到位的; (三)土地权属不清晰的; (四)应当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 (五)存在环境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未依法完成核查、评估、治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条
入库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章 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15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入库储备土地组织开展前期开发,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应当依法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完成结(决)算审计,并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16条
前期开发应当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17条
需要对储备土地范围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的,应当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统筹规划,由经信、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管执法等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实施。
第18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梳理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口径统计和管理,定期开展实物量清查与价值量核算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不动产权属,评估入库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建立资产清查台账和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19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入库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管护项目依法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依法确定实施管护供应商,明确管护责任和费用标准。
第20条
在入库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临时利用入库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定级标准确定入库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基准租金,规范入库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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