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湖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湖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二)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四)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循的其他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起草单位起草规章;(三)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四)组织规章的备案、清理、后评估等工作;(五)其他有关规章的业务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制定工作。
第6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7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但不得称“条例”。
第8条
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规章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第二章立项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项目。
第10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等作出说明。申请立项的规章项目需要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当年出台的,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
第11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通过信函、网络、传真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征集到的规章制定建议项目,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确需制定规章的,按照规章申请立项的规定执行。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征集到的规章制定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规章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13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外提出规章项目建议的,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14条
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在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起草
第15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由多个单位负责起草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职能最密切相关的原则,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牵头起草。
第16条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和责任主体。工作方案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规章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起草。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8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的意见,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举行听证会的程序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19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20条
起草规章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