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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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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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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9年9月23日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自治州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州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规定,以政府令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州人民政府可以就全州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第3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废止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权限; (二)科学民主,依法保障社会各方有序参与; (三)公开公平,权责一致; (四)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5条
州人民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州司法局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级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保障规章制定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并配合州司法局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第6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
第7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准确、表述简明,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8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9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10条
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司法公众号应当开辟专栏,公开向社会征集规章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规章立项建议,州司法 局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就全州共性事项、跨区域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提出规章立项建议。州级各部门按照职权职责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第11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级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文件,于每年 9 月底前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径送州司法局。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项目名称、分类、制定目的; (二)规章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 (三)相关调研和准备情况; (四)规章项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拟设立的主要制度; (五)起草单位、人员及保障措施; (六)起草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级各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应当附着规章初稿。
第12条
州司法局应当对规章立项建议和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制定项目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间等。规章制定计划分为审议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审议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调研类项目已完成调研的可以优先列入次年的审议类项目。
第13条
拟定立法项目遵循的原则: (一)国家未作规定,但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又具有地方特色的,应当立项; (二)虽有国家立法规定,但比较原则或者授权地方作出规定的,可以立项; (三)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经立项,正在制定或者修订的,暂缓立项; (四)对专项工作能够综合立项的,不单独立项; (五)超越规章制定权限范围,国家已有立法规定且操作性较强,尚不具备规章制定条件,或者需要规范的事项可以通过立法以外手段解决的,不予立项。
第14条
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州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由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终止或者暂缓。
第15条
在规章制定计划之外增加规章制定项目的,应当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州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州司法局审核、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规章制定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16条
规章由申请立项的单位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要部门牵头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第17条
州司法局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8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起草完成规章草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规章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计划、落实起草人员、明确责任分工; (二)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分析论证。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对规章施行后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 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三)结合本州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州外立法经验; (四)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草案内容,听取各方意见,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五)规章草案内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论证; (六)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七)规章草案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作专题请示; (八)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等材料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19条
有关单位收到征求意见稿应当结合职能,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印章,及时反馈。起草单位应当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20条
规章草案听证会按照下列要求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等材料时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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