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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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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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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3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4条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须使用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5条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鼓励对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进行回收利用。
第6条
违反本规定
第7条
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8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保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9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