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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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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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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工读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推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读学校,是指对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本市工读学校的教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工读学校以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为宗旨,坚持爱心、细心、耐心、信心的教育原则,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公民。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中充分考虑工读学校特殊的办学要求和功能,加强工读学校的标准化建设。
第5条
工读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群团组织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解决工读学校的相关问题。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8条
的规定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工读学校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将工读学校的督导检查列入基础教育督导检查范围,定期对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和成果进行评估、督导,保障工读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9条
教育主管部门是工读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市工读教育工作,按程序组织制定相关规划和措施,促进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第10条
公安机关应当派驻一名负责人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同时选拔具有专业知识的4名至5名民警驻校,参与学校安全管理、调查核实案件、录取信息、协助进行法治教育工作。
第11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工读学校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结合工读学校实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在工读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时,开展健康教育、体检、义诊等,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对患病学生及时救治。
第13条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工读学校学生送返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协调做好护送学生返回原籍的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读学校的有关工作;对符合工读条件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无法查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作为监护人负责办理相关事项。
第14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工读学校的特殊性,开通特殊技能人员引进绿色通道,帮助工读学校做好所需人才的引进工作,对工读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给予一定倾斜。
第15条
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保障工读学校教学和强制入学学生的生活经费。对强制入学学生在校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据实核拨。第三章入校、出校管理
第16条
工读学校招收对象为12周岁至17周岁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符合刑事处罚条件、不适宜留在普通学校或者职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对于普通中学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建立工读预备生制度,工读学校参与帮助教育。
第17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符合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并通知所在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管教。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并由公安机关携《工读学校入学申请书》《入学审批表》《入校建议书》,将未成年人护送至工读学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未成年人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送入工读学校接受矫治教育情形或者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8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经依法决定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救助拒不报到或者报到后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机关应当帮助查找其下落,并引导、敦促其入学。
第19条
工读学校应当参照普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教育档案,学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学生毕业、结业,由原所在学校按照普通学校规定办理,复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第20条
工读学校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工读学校参照寄宿制普通中学建制标准建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健康保健和后勤服务。工读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安排教师在学生宿舍值班,保护学生安全并加强教育管理。招收女生的工读学校,不得安排男教师在女生宿舍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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