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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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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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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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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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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6997454/1411-2106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9-29
名称: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文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
2014-09-29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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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9-29 浏览次数:-
(2007年12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4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属国有企业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6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7条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应当遵守“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第8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党政部门以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积累和权益;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财政专项补贴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专项基金(按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单位所取得的资产权益;
(六)以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开办的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七)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未投入资本金,但在开办时由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派人组建,或出示了证明,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产权;
(八)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企业,其投入资金按投资比例应拥有的权益;
(九)其它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9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后,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国有资产界定申请;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意见书;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后,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10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11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持产权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办产权登记;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12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并对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资本收益
第13条
利润收入、股利和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14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范围和比例:
(一)利润收入,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有关规定抵扣或调整后,按照25%的比例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转让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净收入和转让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净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15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程序收缴,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一)利润收入,在次年6月底前,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二)股利、股息收入,由市属国有企业在取得股利、股息收入后1个月内,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三)产权转让收入,由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四)清算收入,由清算组在取得清算收入后1个月内,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属国有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提出申请,经上级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清产核资
第17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清产核资的规定做好清核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
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18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一)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二)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四)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其它依法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19条
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复同意立项后,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属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依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二)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资产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三)市属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整账务,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20条
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由市属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批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于市属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应按规定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数额较大、企业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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