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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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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无锡硕放机场(指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市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4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民用航空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审核上报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申请;(二)协调机场发展中与国家民航等部门、有关国际民航组织、机构的关系;(三)研究与周边地区空港之间的关系,协调空港通航空域与周边空港使用的衔接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机场的基本建设项目;(五)负责机场净空安全保障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条
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是无锡机场设施投融资、建设、管理及其相关产业经营管理的主体,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引进社会商业组织参与经营和发展机场服务,适应民航客货运输业务发展的需要;(二)为承运人、旅客、货主等机场使用者提供安全、公平、优质的服务;(三)制订机场内各项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机场控制区的安全和管理,维护机场地区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五)承担机场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护卫、消防、净空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场地区外的环境保护和净空管理工作;(六)参与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并按照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对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条
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
第7条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民用机场的技术标准,适应本市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8条
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机场飞行安全、口岸、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第9条
依法获准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土地及其建(构)筑物、设施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10条
在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机场集团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机场集团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12条
机场地区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所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集团负责设置和维修。
第13条
机场总体规划中应当合理确定机场地区范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控制区范围以及机场未来专用区域、附属设施区域发展用地的范围。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14条
机场集团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下列责任:(一)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行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营;(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三)制定并实施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四)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5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集团。
第16条
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集团和机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机场集团负责。
第17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18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所属使用单位向机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机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管理规定时,应当征求机场集团的意见。
第19条
机场集团和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工作。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航空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当接受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携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经安全检查后从专用通道进入。
第20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五)强行登、占航空器;(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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