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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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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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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
第5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政府投资、融资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实行限额设计。
第6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㈠确定招标组织者;㈡编制招标文件;㈢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㈣发布招标信息;㈤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组织投标人作现场踏勘;㈦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7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组织者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设计招标组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
设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㈠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㈡审查投标人的资格;㈢制定评标、定标办法;㈣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9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㈠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㈡工程设计范围,包括设计周期、设计进度、设计阶段和深度等要求;㈢招标方式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等;㈣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㈤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㈥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设计成果要求;㈦评标、定标办法;㈧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㈨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㈩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10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书面通知参加投标人;变更内容涉及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11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章投标
第12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13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书面签订协议。联合各方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设计任务。
第14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15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㈠综合说明书;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深度规定的方案设计图纸和说明;㈢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㈣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㈤设计质量等级、总设计周期、分阶段设计进度;㈥设计收费分段及金额;㈦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简况;㈧模型、录像、透视图等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16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㈠投标文件未密封;㈡未按规定填写或图文、字迹模糊辩认不清;㈢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㈣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18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交纳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未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退回。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19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20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组织者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的人数、资历及专业结构组成应与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公共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等重要工程应邀请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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