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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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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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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设施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本办法中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
第4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5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专项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6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的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管理要求。
第7条
揭阳市区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在报送审批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设置规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设置规范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五)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六)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区域的;(八)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9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二)禁止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三)不得在每日零时至六时开启。第三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第10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管理权属负责组织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相关工作,与设置人签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利用私有的场地、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设置场地、载体具有合法使用权。
第11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规范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第12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设置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资料;(三)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现状图、实景效果图;(四)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施工图及其资质证明。利用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材料。
第13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并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设置人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设置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涉及交通运输等其他部门职责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设置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审批办理期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14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作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网站公示或者现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第15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16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设置人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设置人自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17条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大型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18条
规定,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19条
设置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人,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20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设置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以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予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在期满前90日,应当重新招标、拍卖或者以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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