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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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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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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4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第5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法律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市人民政府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大立法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做好起草工作;(三)负责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四)承办规章的备案工作,提出规章解释意见;(五)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和各自职责承担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8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风险评估,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在立项、起草、审查等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采取措施防范立法风险。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设立行政立法联系点、选聘立法咨询专家、建立意见征集平台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11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12条
法规草案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确需分章、节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3条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处罚规定的,规章不得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立项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评估论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市委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每年九月底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一)书面向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二)通过媒体、网络、行政立法联系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征集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建议。
第16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起草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建议名称、制定目的、理由、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建议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条件的,可以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及有关资料。立法项目建议表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法治建设等需要,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交由有关部门研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认为没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专题会或者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立项评估论证。对存在风险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立项风险评估。
第20条
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二)立法目的明确,事实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三)立法条件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能够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草案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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