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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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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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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范围及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施行满2年需要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第二章立项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4季度,向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并向社会公布征集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立项建议的通告。
第8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区、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规章立项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
第9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交的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章的名称;(二)规章调整事项范围以及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四)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五)制定规章的进度安排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10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立项建议,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书面说明。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对拟立项的规章项目涉及问题复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予立项:(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二)上位法已经规定明确具体的事项;(三)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的事项;(四)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事项。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规章立项申请、立项建议汇总等情况,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根据立法需求紧急程度、社会认识统一程度和基础工作完成程度,将确定的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和起草责任单位,正式项目还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时间。
第15条
立法条件和时机较为成熟、当年可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列入正式项目。确定正式项目,应当优先考虑上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经调研论证后较成熟的调研项目。拟纳入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一般应当在提交立项申请时一并提交规章草案送审稿初稿和调研报告。
第16条
确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调研项目。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了解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重点、难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18条
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因形势发展或者工作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项目作适当调整。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增加或者减少项目的建议。
第19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正式项目未按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第三章起草
第20条
规章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内容复杂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1个部门牵头负责起草工作;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关系、容易出现部门利益倾向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指导,保证起草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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