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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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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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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4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5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资源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水务、林业草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7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
第8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9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
第10条
城市绿线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11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第12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13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15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第16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第17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依法迁出或者拆除。
第18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19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20条
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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