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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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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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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第3条
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4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发包方、承包方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三)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四)对合同及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管理;(五)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证手续;(六)依法查处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
第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7条
从事发包、承包、建设监理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第8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第三章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9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10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发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11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禁止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第12条
禁止无证、无照或者越级、超范围参加投标。禁止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相互串通投标。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标底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14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15条
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跨区域项目,应当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16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四章造价和合同管理
第17条
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计价规范、计价规则。
第18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19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建设监理单位代理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第20条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质量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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