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滁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滁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一)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作具体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政府规章的;(三)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四)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第4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公开;(四)体现地方特色;(五)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六)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5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6条
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7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编制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起草重要的涉及行政管理的综合性政府规章;(三)指导起草单位做好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四)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立法工作;(五)统一审查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六)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汇编;(七)审查政府规章解释建议;(八)组织开展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九)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规章制定相关工作,并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立法的其他工作。
第8条
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制定征求意见及反馈制度,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聘请立法咨询员,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全过程。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听取基层人员和社会组织对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政府规章草案和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9条
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立项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9月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建议,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建议。
第12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立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规章的名称;(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五)起草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六)进度安排;(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制定的必要性、可定性、主要依据和内容等。
第13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以列入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契合社会管理需要;(四)调研论证充分;(五)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一)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立法权限的;(二)上位法正在修改并即将出台的;(三)重复上位法条文的;(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无实质性内容的;(五)调查研究不充分,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的;(六)立法目的是解决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的;(七)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八)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九)其他不得或者不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情形。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拟定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16条
政府规章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立法项目分为实施类项目和调研论证类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实施类项目。确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的,列入调研论证类项目。
第17条
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的名称;(二)起草单位;(三)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或提交调研论证报告的时间。
第18条
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提出调整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第19条
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经审议通过或者调整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三章起草
第20条
政府规章草案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行业组织起草。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