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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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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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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道路旅客交通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相关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第5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公共停车场。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推广建设生态停车场、立体式停车场等多样化的停车场类型。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7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8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9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0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车场用地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各类空闲土地建设停车场。停车场用地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11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设置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13条
建筑物临街建设红线以外的可供停车的公用人行道为社会公共资源,有条件停车的应当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第14条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1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对已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数量、停车时段应当公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第1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17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在不影响消防和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动态道路停车临时泊位。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反规则的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18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在交通客运换乘场所、医院、学校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规范设置临时停靠站(点),合理确定停靠时长和时段并公示,满足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辆等特殊停车需求。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19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20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确定经营管理者,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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