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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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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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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4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规范管理、完善机制、防范风险,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效能。
第5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统筹审计资源,加强审计协同,并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6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部审计工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7条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保障,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推进内部审计数字化建设,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8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积极推进审计数字化、管理信息化、运用智能化,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数据应用、管理及业务协同机制。
第9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将内部审计监督程序纳入重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等业务工作信息系统,构建业务和内部审计一体化信息机制,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研发审计实时监督平台实施联网审计,提高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10条
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一亿元以上,或者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五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有条件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资产规模一亿元以上,或者下属控股子公司五家以上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11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运行,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12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或者管理等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内部审计工作背景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13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并对履职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者《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内部审计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14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15条
单位应当建立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督促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落实。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违法违规事项处理和移送、审计问题整改等纳入重大事项管理范围,由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第16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和落实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17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结合本单位(行业领域)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岗位,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单位应当每年将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统计报表、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资料报送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每五年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至少审计一次。
第18条
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和必要的电子数据及文档;(二)检查有关资料、文件,有关信息系统及其数据资料;(三)现场勘察实物,开展调查询问并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四)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依法依规予以暂时封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19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20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权列席或者参加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纠正或者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提出褒扬的意见建议。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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