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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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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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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中心城区的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城市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所有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4条
本市城市排水应当坚持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系统管理、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制度,将城市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各项经费投入,统筹推进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排水防涝管理水平。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排水管理工作。
第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财政、气象、应急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排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排水意识。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实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建设、老旧小区改造,逐步恢复城市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第二章排水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10条
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11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排水规划,结合城市内涝现状,编制并实施年度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12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在雨水、污水合流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污水有效收集处理,并逐步推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13条
公共排水设施、居民小区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14条
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的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第15条
排水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16条
排水检查井和窨井盖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检查井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并满足结构强度要求。排水管道雨水口应当具备垃圾拦截功能,在满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加装过滤装置。
第17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18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19条
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雨水、污水应当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20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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