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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爱国卫生工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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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爱国卫生工作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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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中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5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城管和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督促指导行业管理场所和下属单位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组织“爱国卫生月”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组织和督促本辖区社区、村庄和单位每周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
第8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序推进健康城镇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着力提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打造健康宜居的人居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教育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健康城镇建设,提升健康服务水平、推进健康环境建设、指导健康产业发展、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优化医疗保障服务。
第9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发动单位和群众参与环境卫生整治,通过组织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方式,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纳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第10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明确卫生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要求等。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厕所和安排公共厕所建设用地。
第1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农村厕所建设标准及规范要求,对本辖区农村公共厕所、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进行建设、改造。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升水资源保障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达标。
第16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饲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二)主动避让行人;(三)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四)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五)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第17条
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18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19条
本市推行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批发、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病死禽畜及其产品的收运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预防控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坚持日常预防控制和集中预防控制,专业预防控制和常规预防控制相结合,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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