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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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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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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3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5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6条
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7条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为主负责的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8条
行政机关应公示所属各处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线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为主负责的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线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应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
第9条
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和单项职责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还应无偿提供各单项职责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10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理,提倡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
第11条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公布于众,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向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第12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第13条
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14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备。
第15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上级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上级领导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16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严禁训人、骂人。
第17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18条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19条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
第20条
市、区政府可以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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