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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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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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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协同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旧纺织物、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主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市、县(市)区供销社具体实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主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部门统称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在行政管理、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相融合,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第6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利用标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7条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大数据平台,并与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企业运行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8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资源,实现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经营。
第9条
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与应用。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市、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2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整合和规范已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渠道,保障再生资源回收、运输、中转分拣、集散、利用等环节紧密结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设施布局有机融合,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13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要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分拣场所、集散场所、利用场所等回收利用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14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标准,结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同步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点或者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点建设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充分利用环卫转运站预留场地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
第15条
再生资源中转分拣场所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结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需求予以规划。鼓励建设具有多品种分拣能力的综合性中转分拣场所。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现状,规划建设具备加工、再制造、仓储、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应当建设统一的再生资源利用中心和集散交易平台。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并在产业园区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利用和集散交易活动。第三章回收和运输
第17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18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19条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点经营者利用回收网络信息平台,采用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合理安排流动车辆上门服务,实现回收车辆、回收人员与回收网络信息平台智能对接。回收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数字化平台连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信息与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共享。
第20条
对于生活类再生资源的回收,应当建立以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分拣场所、集散场所三级网络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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