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   高级搜索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高级搜索 收起 搜索以下关键词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搜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5324/2024-0058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11-21 名称: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文号: 穗府令第214号 发布日期: 2024-12-25 主题词: 【打印】\n 分享到: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25 浏览次数:- (2024年11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其中,交通运输、供水、排水、林业园林、燃气、通信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园林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4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本市根据管理实际,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统一融合监管机制。
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义务。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不涉及主体结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明确的管理单位按照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第7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后实施。
第8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推广使用建筑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地理信息系统等数字化技术,探索推行施工图纸全过程电子化流转。   推广装配式建筑等工业化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倡导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第二章 施工前质量管理
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前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间距、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   (二)在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并根据施工情况定期更新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措施。   (三)按照联合审图的要求,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时提交审查合格书;审批事项实行容缺承诺制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提交审查合格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0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二)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1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审查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审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三)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2条
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审定。   前款所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技术、工艺以及材料。 第三章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13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可以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部分单独出具审查意见。
第1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立项目负责人定期检查制度,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责任。   (二)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5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三)加强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检、送检;禁止抽取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   (四)自行制作混凝土试件,施工现场留存的试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五)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6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实施工程监理,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二)采取旁站、巡视或者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对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审查,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复验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取样进行见证。   (三)发现有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7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质量检测责任:   (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接受在线监管,并按要求实时传输报送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   (四)明确告知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五)按照规定出具具有防伪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18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分部、分项质量验收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等实施监督。
第19条
住宅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付给住户。   建设单位负责成立质量分户验收组,实施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20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