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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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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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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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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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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3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4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建管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落实到城市相关规划,以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批复、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含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本县、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按照规定统筹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资金需求,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7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本行业的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导则;在制定规划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8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9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发展策略。编制或者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衔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核心技术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主管部门编制或者修编城市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统、防洪排涝、山体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密切衔接,纳入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落实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
第10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当遵循“先绿后灰”的原则,优先使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绿色设施。
不具备建设绿色设施条件或者需要雨水收集回用的,可以使用雨水调蓄池等灰色设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并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分析和说明。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新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连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全面推进海绵型的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地下管网、水系保护与修复等工程建设,并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
旧城区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更新、园区改造、环境提升改造和河湖水系传统格局保护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中心城区天然水域(坑塘)保护规定。
第12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材料、招标文件阶段,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方案和投资。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方案及投资作为审查内容,并在批复中明确建设要求。
第13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编制海绵城市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海绵城市专篇开展符合性审查,并在每个环节载明海绵化建设工作要求。
第14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要求,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中涉及海绵城市内容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审,变更后海绵城市管控目标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第15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对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进行监督。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16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开展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记录文件。
第17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导则要求施工,使用经检验、测试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过程应当形成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
第18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权要求整改。
第19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资料应当载明海绵城市有关工程设施的落实情况。
第20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资产移交申请,将海绵城市设施及相关资料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给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第四章 运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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