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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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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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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数据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军事和铁路等专用地下管线、输油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以及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4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埇桥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数据管理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公安、交通、人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业地下管线管理实施行业监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9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0条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11条
地下管线设计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规划建设,架空线路应当进入地下,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规划综合管廊;(三)新建地下管线应当避让已建成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避让永久地下管线,非主要地下管线避让主要地下管线,非危险物品输送地下管线避让危险物品输送地下管线并按照规定保持距离,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可弯曲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等其他规定。
第12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依附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13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探测单位进行探测并且形成现状资料。探测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14条
地下管线开工建设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地下管线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验线。
第15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依附于道路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16条
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同步实施。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有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以及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17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入地铺设;改建、扩建道路的,道路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道路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逐步组织入地改造。
第18条
实施严格的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地下管线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道路挖掘联合审批以及地下管线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
第19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20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或者非开挖施工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测量,形成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数据和测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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