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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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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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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3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4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企业、国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集体经济组织
第6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乡(镇)、村行政区域为范围,融管理与经营为一体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或者通过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二)依法制定、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三)检查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按照章程或者协议,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7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在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本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乡(镇)一级可以采取经济联合社的组织形式;村一级可以采取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第8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明确组织管理机构。
第9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好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开发集体资源的职责,不断发展集体经济。
第10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申报、登记手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必须经县(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11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三)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单位中,按照协议及实际投资所占有的份额;(四)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其成员投入劳务所形成的资产;(五)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部分;(六)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七)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八)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减免税;(九)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十)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十一)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12条
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登记,其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具有法律效力。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主动如实地申报登记,并按期年检。涉及土地权利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变更登记。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第13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
第14条
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合理分配经营成果,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15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合同,并把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人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租赁的优先权。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农村集体资产。
第16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控股、参股、联营、购买、出售、转让、拍卖等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第17条
以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者参股方式参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协议、章程,派员参加董事会或者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参与管理,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18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转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以实行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19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投资责任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资产占用责任制度;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制度;(六)资产报告制度。
第20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项目投资;(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六)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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