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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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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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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4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国资、城市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教育、民政、应急、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和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避难场所,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和个人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0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和配合协助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第11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建、水务、交通、应急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进行。
第12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二)防治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保障措施等。
第13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拟订市、县(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任务作出明确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4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内容包括:(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三)重点防范期、重点防范区域;(四)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五)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工作安排;(六)防治项目与防治措施等;(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15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16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建立巡查档案。群测群防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发现的险情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群测群防人员补助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
第17条
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的技术指导,帮助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掌握地质环境监测基本知识,指导基层组织设立群测群防简易监测点。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简易监测,配合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做好临灾预报,并协助组织灾害发生前的救助、避险工作。
第18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制度,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核查和调查,掌握隐患发育特征、动态变化情况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工矿区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隐患点,制定落实监测和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第19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作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并发放给监测、预防责任人和防治责任单位。《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标明: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灾害体与住户的关系、灾害诱发因素、监测人员及其联系电话、预警信号及发布人、撤离路线、安置地点、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救护单位、住户注意事项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应当标明:地质灾害位置、类型及其规模、诱发因素、威胁对象、监测负责人、监测的主要迹象、预警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临灾预报的判据、避灾地点、疏散路线、报警信号、疏散命令发布人、抢险单位负责人、治安保卫单位负责人、医疗救护单位负责人值班电话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的主要内容应当在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公告。
第20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市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系统,联合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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