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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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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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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4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市、县(市)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5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6条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一致;(二)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7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四)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二章起草与审查
第8条
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
第9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规范性文件效力终止的,制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无须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文件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情况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进行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进行评估。主要实施机关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其他实施机关的意见。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报送审查、发布。
第10条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修改,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送审草案,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11条
部门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第12条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先报请本级政府同意。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修改,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草案报本级政府,由政府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部门送审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政府同意制定该文件的批示及本规定
第13条
(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14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本规定
第15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16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的;(三)文件主要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的;(四)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对存在的重大分歧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
第17条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并协调存在的分歧意见。对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18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前款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社会公共事项需要听证的,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9条
行政机关因下列紧急情况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即时发布:(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的;(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第20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由办公厅(室)按程序办理。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和修改,对审查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决定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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