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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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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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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
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3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4条
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5条
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6条
地铁公司作为地铁建设项目法人,依照本暂行规定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第二章地铁建设规划管理
第7条
地铁建设应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地铁建设规划进行。深圳市地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铁建设规划)包括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地铁建设工程根据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8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地铁办审核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第9条
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地铁公司根据路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后分期实施。
第10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督实施。
第11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第12条
地铁建设根据规划需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征用或收回;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拆迁、安置。
第13条
地铁建设工程所需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向地铁公司提供。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地铁建设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地铁公司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14条
地铁建设单位有责任保护地铁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对地铁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地铁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
第15条
地铁建设需要拆迁、改移业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由拆迁人按原敷设标准给予补偿;管线需要重新敷设或增容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地铁建设确需进行地下管线永久拆迁或临时迁移时,各管线权属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
第16条
地铁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地铁公司无偿提供其所属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地铁公司需派员进入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向被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测通知。地铁公司需派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军事管理区检测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其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证件。地铁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前款所列现场检测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并佩带检测标志。第三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管理
第17条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是指以地铁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内,地铁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如需变更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须经市政府批准。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征用或收回的地铁建设用地,无偿划拨给地铁公司使用。
第18条
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地铁工程建筑,必须经市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批准,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其派出机构审批。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非地铁建设的勘察、钻探,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管线及其他设施需跨越或横穿地铁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征得地铁公司的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批准程序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
第19条
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征用或收回土地用于非地铁建设用途的,或对原有建筑物进行重建、扩建、改建的,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在批准前应事先征询地铁公司的意见。
第20条
凡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对地铁建设工程构成妨碍的设施,应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确有必要并可以保留的,地铁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地铁工程的进展和安全。第四章地铁建设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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