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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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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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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人民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疾病,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领导,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条件,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4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方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第5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卫生水平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激励措施,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第6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保证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7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布置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市爱卫会设立爱国卫生评审与咨询专家库,负责本市各类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等)、健康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等)的创建暗访、技术指导、评审工作。
第8条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爱卫会办公室应强化人员力量,提供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起草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三)动员、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协助指导农村改厕工作;(四)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等)、健康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等)申报工作;(五)参与、协助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等)、健康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等)评审工作;(六)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七)执行上级或同级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或同级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9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办公场地并安排经费,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组织动员村(居)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
第10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宗教事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各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11条
每年4月为全国爱国卫生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日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组织人员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12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实行爱国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制度。
第13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工作、健康教育网络。鼓励建立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容貌、包设施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度。鼓励建立院内自搞环境卫生、自建环卫设施、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单位秩序的“院内四自”责任制度。健全病媒生物防制、清扫保洁、周末大扫除、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卫生检查和奖惩等制度。
第1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应当积极组织全体市民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第15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
第16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职中专、高等院校每年应当定期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托幼机构应当进行基本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爱国卫生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刊登、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促进爱国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17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
第18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管理。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禁止生产、销售未标明批准文号、商标、化学名称、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病媒生物杀灭药物。使用灭鼠毒饵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警戒色。
第19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一)全面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二)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全面实施乡村供水工程,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三)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全面推进旱厕改造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20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改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建设垃圾处理场,保证垃圾日产日清。乡(镇)、村应当结合其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旱厕改造为重点的改厕工作和环境卫生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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