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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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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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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服务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4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
第5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合理补贴,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7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将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处理和投放纳入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参与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8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建设和运营。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对餐厨废弃物科学处置意识。
第10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11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12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二)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专用容器;(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行驶证、货运汽车通行证;(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四)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五)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4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并向社会公布。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附件。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15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分别建立登记台账,及时、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收送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事项,留存备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16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二)使用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收集废弃食用油脂,并保持其完好、密闭和整洁;(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书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规模较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实行集中投放。
第17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二)使用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且具有统一标识的收集运输车辆;(三)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收集协议,及时收集餐厨废弃物,每日至少收集一次;(四)运输过程全密闭,不得滴漏、洒落餐厨废弃物;(五)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地;(六)如实填写收集运输单据,及时记录台账。
第18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二)在处置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三)使用的处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持其正常运行;(四)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餐厨废弃物处置中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相关规定,产品流向记入台账;(六)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设施、设备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应急处置。
第19条
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置;(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四)擅自停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业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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